什麼是身體文化?
(一)身體文化的範圍:以身體或身體活動為基礎或媒介,所形成的文化,即為身體文化之範圍。如運動文化﹑健康文化﹑藝術文化﹑教育文化(含身體教育)﹑宗教文化﹑醫學文化等,均藉由身體為主體或媒介,所形成之文化,無一不屬於身體文化之範圍。 當然,所謂文化,常是言人人殊,莫衷一是,不過,泛指人類生活過程中的生產物,則為眾所共認(川村英男, 1968 )。進一步而言,一般所謂文化體系,係由觀念體系﹑行為體系以及器物體系等三大部分所構成 (菅原 , 1976 ) 。 其中,觀念體系,旨在建立價值體系;行為體系,即以行為規範及技術體系為重心,器物體系,則指藉由觀念體系及行為體系所產出之器物而言。準此以論身體文化的類型,則有身體的價值文化,身體的行為或技術文化,以及身體的器物文化。 (二)身體文化的類型: 1. 身體的觀念或價值文化:一般而言,身體的觀念體系,可以從身心觀論述,也可以從養生觀說明。而身體的價值,則有本質價值與工具價值之分;或可分為使用價值及交換價值。以適度的身體活動,達到身心和諧,獲得健康身體,是身體的本質價值,也是身體的使用問題,所謂運動是生命的本質,健康是生命尊嚴的起點,即在說明身體的內在價值。甚至說,身體向自然開放,「氣」是生命的引線,所謂「生命呼吸間,一吸不返,已成後世」。都在強調身體的觀念或價值。 至於身體的交換價值,最明顯的例子,莫過於物化的身體,作為財物的交易手段,甚至,以身體作為工具,達到諸如外交﹑國防或政治為目的的使用,都可說是身體交換價值的極致發揮。其所形成的文化體系,俯拾皆是,無庸贅述。 2. 身體的行為模式或技術文化:誠如克魯伯( Kroeber,A.L. )與克拉孔 ( Kluckholn,C. ) 所說(俞智敏等譯, 1998 ),文化並不是行為本身,也不止是對所有具體行為的探究。文化有一部份是由行為的標準或規範所構成。但另一個部分則是由意識型態所形塑,這些意識型態合理化或理性化某些經過選擇的行為模式 (俞智敏等 1998 )。而身體的技術文化,係指人類依其知識,經後天所習得的行為模式。所以,三木清在其「技術哲學」乙書中,針對人類的生存環境,區分技術的種類為自然環境中的知識技術( intellectual-technic ),社會環境中的社會技術 (social-technic) ,以及個人內在身心的個人技術 (personal-technic) 等三類,這樣的分類,與迦納 (Gardner,H) 主張人類認識世界有七種智慧的分法(李平譯 1997 ),不無異曲同工之妙。不過三木指出,知識技術則泛指科學文化體系;社會技術則為社會組織與制度文化;個人技術即以個人的文化修養為中心。以此推論身體運動的技術體系,則應含有身體運動的科學文化,身體運動的組織與制度文化,以及經由身體運動所形成的個人內在素養之文化。 3. 身體的器物文化:文化既為人類生產物,則人類所創造的一切物質與非物質產品,自均應納入文化的範疇。譬如以身體運動的器物文化言,除身體所創發的場地﹑器材﹑設備﹑用具﹑衣物等之物質文化外,他如身體運動世界中的非物質文化如運動用語﹑符號系統等,應也隸屬身體文化之列。
(一)身體文化的範圍:以身體或身體活動為基礎或媒介,所形成的文化,即為身體文化之範圍。如運動文化﹑健康文化﹑藝術文化﹑教育文化(含身體教育)﹑宗教文化﹑醫學文化等,均藉由身體為主體或媒介,所形成之文化,無一不屬於身體文化之範圍。
當然,所謂文化,常是言人人殊,莫衷一是,不過,泛指人類生活過程中的生產物,則為眾所共認(川村英男, 1968 )。進一步而言,一般所謂文化體系,係由觀念體系﹑行為體系以及器物體系等三大部分所構成 (菅原 , 1976 ) 。 其中,觀念體系,旨在建立價值體系;行為體系,即以行為規範及技術體系為重心,器物體系,則指藉由觀念體系及行為體系所產出之器物而言。準此以論身體文化的類型,則有身體的價值文化,身體的行為或技術文化,以及身體的器物文化。
(二)身體文化的類型:
1. 身體的觀念或價值文化:一般而言,身體的觀念體系,可以從身心觀論述,也可以從養生觀說明。而身體的價值,則有本質價值與工具價值之分;或可分為使用價值及交換價值。以適度的身體活動,達到身心和諧,獲得健康身體,是身體的本質價值,也是身體的使用問題,所謂運動是生命的本質,健康是生命尊嚴的起點,即在說明身體的內在價值。甚至說,身體向自然開放,「氣」是生命的引線,所謂「生命呼吸間,一吸不返,已成後世」。都在強調身體的觀念或價值。
至於身體的交換價值,最明顯的例子,莫過於物化的身體,作為財物的交易手段,甚至,以身體作為工具,達到諸如外交﹑國防或政治為目的的使用,都可說是身體交換價值的極致發揮。其所形成的文化體系,俯拾皆是,無庸贅述。
2. 身體的行為模式或技術文化:誠如克魯伯( Kroeber,A.L. )與克拉孔 ( Kluckholn,C. ) 所說(俞智敏等譯, 1998 ),文化並不是行為本身,也不止是對所有具體行為的探究。文化有一部份是由行為的標準或規範所構成。但另一個部分則是由意識型態所形塑,這些意識型態合理化或理性化某些經過選擇的行為模式 (俞智敏等 1998 )。而身體的技術文化,係指人類依其知識,經後天所習得的行為模式。所以,三木清在其「技術哲學」乙書中,針對人類的生存環境,區分技術的種類為自然環境中的知識技術( intellectual-technic ),社會環境中的社會技術 (social-technic) ,以及個人內在身心的個人技術 (personal-technic) 等三類,這樣的分類,與迦納 (Gardner,H) 主張人類認識世界有七種智慧的分法(李平譯 1997 ),不無異曲同工之妙。不過三木指出,知識技術則泛指科學文化體系;社會技術則為社會組織與制度文化;個人技術即以個人的文化修養為中心。以此推論身體運動的技術體系,則應含有身體運動的科學文化,身體運動的組織與制度文化,以及經由身體運動所形成的個人內在素養之文化。
3. 身體的器物文化:文化既為人類生產物,則人類所創造的一切物質與非物質產品,自均應納入文化的範疇。譬如以身體運動的器物文化言,除身體所創發的場地﹑器材﹑設備﹑用具﹑衣物等之物質文化外,他如身體運動世界中的非物質文化如運動用語﹑符號系統等,應也隸屬身體文化之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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